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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就业歧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进行时
时间:2022-04-19 10:38:51 来源: 北京商报  作者:闫玉茹
摘要:
超8 5万网民提出42万余条意见,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大量信息的反馈印证着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眼下,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超8.5万网民提出42万余条意见,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大量信息的反馈印证着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眼下,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4月14日表示,二次审议稿拟增加有关规定,加强妇女权益保障。例如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消除歧视:

不得因结婚等情形限制晋职

去年12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征求意见期间,共有85221位网民提出了423719条意见。此外,还收到近300封群众来信。据悉,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休息休假权益,及时发现、有效防治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为此,二次审议稿在初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加强妇女权益保障。例如二次审议稿拟增加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休假权益,促进国家生育政策落实。同时明确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

长期以来,因孕龄女性在职场中面临潜在的被歧视风险,一些用人单位也或多或少将其纳入少聘用、少提职考量的考量。而这种情况在国家开放“三胎”等新生育政策的背景下,也有着加剧的风险。

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陈文明提到,我国关于女性就业歧视的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女性就业问题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实施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反歧视女性就业的专门机构,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督雇主歧视,女性在遭遇性别歧视后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一旦走诉讼这条路,维权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再次,我国的《劳动法》是从工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方面入手来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角度太过于宏观,对于就业歧视这一问题的规定过于概括缺乏可实施性。

在此背景之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至关重要。陈文明表示,此次修法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便于实践中识别和处罚。例如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等。此外,修订草案也进一步完善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等。

回应“打拐”:

户口登记等机关及时报告

除了就业问题之外,近期个别地方暴露出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也反映出了这些地方在社会基层治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一定短板弱项。

对此,臧铁伟提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拟从及时发现、有效防范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规定,如户口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此外,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近年来,我国虽加大了对人口拐卖的打击力度,但妇女被拐卖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案例数据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不作统计)均发生过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份基于103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统计也显示,我国被拐妇女的年龄从14岁到60岁不等,主要集中在14岁至30岁区间段。

“草案通过上述规定和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依法严厉打击。”臧铁伟说道。陈文明表示,增加有关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明确基层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方面的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商报记者杨月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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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社会认可度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将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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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对此,臧铁伟表示,修订草案明确了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实行的原则中增加“校企合作”,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此外,臧铁伟也提到,修订草案明确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等内容。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综合研究专家张家勇表示,目前,职业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办学质量不高、社会认可度不高。通过修法,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依法保障职业院校财政投入,完善职业教育办学设施,明确企业办学主体责任,清理职业教育歧视性政策,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贯通融通渠道,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加快职业教育现代化。

而在提高认可度的具体措施方面,臧铁伟也提到,修订草案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等内容。而在保障享有平等的升学就业机会方面,修订草案也明确,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等。

编辑:闫玉茹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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