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5月25日电 (记者 刘忠俊)记者25日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该局在自贸区内启动实施“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制度。
成都市工商局提供的《关于在成都自贸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显示,有13类不能作为登记地址的情况,各试点区域还将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让住所登记更具灵活性,更加符合各地实际。“申请人要承担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黄维新表示,企业在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先许可、后经营”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随着市场主体数量日益增多,通过实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改革,将进一步释放企业经营场所资源,解除住所(经营场所)对投资创业的制约,为开办企业提供诸多便利,为自贸区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成都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黄维新称,很多已建成并实际使用的场所,因各种原因没有产权证明从而难以作为住所进行登记,特别是很多小微企业,法律法规对其住所的要求并不高。如果继续保留严格的住所登记条件,不仅抬高了企业注册门槛,更抑制了创业投资热情。
四川自贸试验区成都青白江片区已先开始试点,有5户企业已通过签订住所承诺书申领到了营业执照。高新区、天府新区、双流区也正筹备,将逐步推开。“现在政策越来越好,以前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的住所证明要准备好多资料,没有房产证的还要到住所所在地乡(镇)政府盖章。如今再也不用为房屋产权证明东跑西跑了,直接签《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就行!”成都市青白江区黄先生称,如今再也不用为房屋产权证明东跑西跑,直接签《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就可以了。
黄维新表示,以率先推开试点的成都自贸区青白江片区为例,区内企业可结合自身发展阶段、生产经营需要,自由选择实际经营地址、托管机构地址、工位编号地址甚至邮政通信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只需填写一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即可。申请人需在承诺书上如实填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的取得方式和性质等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
记者注意到,为确保“放管结合”和公平竞争,《指导意见》中对建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监督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或根据投诉举报查实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也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既强化了市场主体自我管理,又确保了部门依法监管和社会共治监督。
据悉,该项改革适用范围为成都自贸区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试点区域取得成功后,将形成可复制经验在成都市范围内推广。(完)
相关链接:下列场所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1)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2)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3)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4)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5)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6)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7)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8)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9)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10)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1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12)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1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编辑:益语
政 府 | | ||
---|---|---|
媒 体 | | ||
公益品牌 | | ||
合作伙伴 | | ||
(排名不分先后) |